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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简称ICA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94年为促进全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有序的发展而成立。民航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制订国际空运标准和条例,是185个缔约国在民航领域中开展合作的媒介。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国大会,常设机构为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为秘书处,下设航行、航空运输、技术援助、法律、行政服务5个局。截至1990年,国际民航组织共有162个成员国。
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为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ICAN)。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航空器技术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得世界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客货运输在内的航线网络,但随之也引起了一系列急需国际社会协商解决的政治上和技术上的问题。因此,在美国政府的邀请下,52个国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参加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也因之正式成立,并于5月6日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同年5月13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终止,并将其资产转移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的主要工作是:制订国际航空和安全标准,收集、审查、发布航空情报,也作为法庭解决成员国之间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任何争端,防止不合理竞争造成经济浪费、增进飞行安全等。在成员国的合作下,该组织已逐步建立气象服务、交通管制、通讯、无线电信标台、组织搜索和营救等飞行安全所需设施模式。鉴于航空事业发展迅速,已呈空中污染状况并日渐严重,故本组织在防止空中污染、保障国际航系安全方面的任务将日趋繁重。
国际民航组织为贯彻其宗旨,制定和统一了一些国际民航技术标准和国际航行规则;协调世界各国国际航空运输的方针政策,推动多边航空协定的制定,简化联运手续,汇编各种民航业务统计,制定航路导航设施和机场设施服务收费原则;研究国际航空公法和影响国际民航私法中的问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民航技术援助;组织联营公海上或主权未定地区的导航设施与服务;出版月刊《国际民航组织公报》及其他一些民航技术经济和法律文件。
联系方式
电话:+1 514-954-8219
传真:+1 514-954-6077
电子邮箱:icaohq@ica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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